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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党的地方组织
99.什么是党的地方组织?
10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10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10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多长?对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有什么要求?
10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谁决定?怎样补充委员出缺?
104.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105.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10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07.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08.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
99.什么是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0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时限为多长时间?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10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0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多长?对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有什么要求?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10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谁决定?怎样扑充委员出缺?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104.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