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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为什么允许受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
党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作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156.为什么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党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党要管党,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原则。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的神圣义务,也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
党组织维护党的纪律,一方面要对党员经常进行正面教育,防微杜渐,把违纪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严肃党的纪律,对一切违纪事件必须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做到违纪必纠。党组织如果忽视了这个问题,忘记了自己的重要责任,对各种错误倾向听之任之,对违法乱纪行为不闻不问,就会败坏党的作风,危害党的工作,影响党同群众的关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是一种失职行为,理应追究,不追究不足以严肃党的纪律,保持党的战斗力。
对由于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也应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木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该处分的也不处分。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犯错误有所区别。
157.如何处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如某乡(镇)党委在工作中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经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进行改组或解散,就应由县委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处理决定,然后报地(市)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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