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动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发放
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
根据《关于建立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实施办法》(婺办字[2007]71号)和《婺源县困难党员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婺办字[2007]114号)的文件精神,自2007年10月份开始,我县困难党员救助基金正式启动发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发放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救助基金真正发放到困难党员手中,现将发放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审批表的发放和管理:《困难党员救助基金发放审批表》要规范发放,基层党(工)委到理事会办公室领取审批表后,只发到各党(总)支部,不必直接发到党员个人手中;各党(总)支部要认真保管使用审批表,不能擅自将审批表交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而应由党(总)支部经办人员负责填写。
2、关于救助申请程序:需要申请救助基金的困难党员,须由其本人先向基层党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按照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才能填写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救助对象的申请书、发生费用的清单(复印件)、并开具证明一并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严格把关复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连同上述材料于每月上旬汇总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党(总)支部和基层党委在审核签署意见时,若出现不按文件要求违规审核同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婺源县困难党员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婺办字[2007]114号)第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关于做好文件学习宣传工作:基层党组织经办人员要认真学习婺办字[2007]71号、114号文件精神,做到能够根据文件精神对提出申请的困难党员进行把关初审,对来咨询的党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中共婺源县委组织部
2007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