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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婺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点击次数:|添加时间:2007-11-7 8:47:23|添加到收藏夹
 

对原租住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不腾退的,不予分配廉租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具有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九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超过六个月以上拒缴租金的;

(八)违反其他租房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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