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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婺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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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婺府字[2007]155号

 

 

 

关于印发婺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紫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2007年8月10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婺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日

 

 

婺源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上饶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字[2007]3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委、物价、劳动保障、税务、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状况,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资金;

4、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出售后15%的净归集资金;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社会捐赠的住房;

3、腾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5、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划出部分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6、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税收依法给予减免;对县房地产管理局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法免征相关税收。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面积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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