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
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紫阳镇人民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核定,加盖劳动工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紫阳镇人民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和户籍所在社区审核,紫阳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加盖公章。
第六章 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资格认定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
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入证明。应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有关部门出具材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2)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并附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B级以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证明。
(3)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申请人是烈军属或劳动模范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评议程序
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居委会委托其所居住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评议程序必须在10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审查、公示程序
一、初审 一榜公示
居委会对评议结论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紫阳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 二榜公示
紫阳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紫阳镇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居委会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审批 三榜公示
紫阳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核实。核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县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婺源报》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摇号程序
1、县人民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住房分配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