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婺府字[2007]154号
关于印发婺源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紫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2007年8月10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婺源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日
婺源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依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07]9号)和《关于印发上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字[2007]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采取居委会、紫阳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物价、统计、民政、监察、税务、工商、公安、文广等行政部门和紫阳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对当年房地产开发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每年将本地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我县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已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确保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年开工建设。
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