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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保证工作目标、发展思路、单位工作的延续性,使离任者走得清楚、接任者接得明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财务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按本办法规定书面办理单位基本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活动情况,工程建设概况等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机构、编制及现有工作人员情况;
2、任期工作目标、发展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落实情况;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情况;
4、任职过程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5、任职期末的资产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债权及资金的结余情况等;
6、任职期末的负债情况,包括各项借款及利息清算、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有关费用、应缴未缴的有关税费等情况;
7、任期内争取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
8、任期内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抵押及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
9、任期内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10、任期内在建未完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工程决算、工程款结算等情况,任期内决定的、尚未实施的工程项目等主要事项;
11、领导干部个人尚欠的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
12、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应根据移交内容,编制移交清册,对特殊事项,应逐项写出书面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
第六条 移交交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本单位纪检、审计、财务负责人全过程参与。
第七条 交接手续应当在领导干部正式办理调离手续前进行,一般应在接到调离书面通知十天内办结。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
资等调动手续。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事项完毕后,交接各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各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九条 接任者对离任者移交的未了事项有责任办理,离任者有义务协助办理。
第十条 离任者对移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离任交接与审计结果相结合作为县委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离任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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